证券法解读第28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证券法解读第28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28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情形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而证券公司进行承销,退还未售出的证券,或者全部购入剩余证券等。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情形及其承销方式的规定。 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发行中介,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大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为直接发行。这种方式可以节省发行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但发行人可能会由于缺乏有关证券销售专门知识和广泛的销售网络,自身要承担较大的发行风险,容易导致发行失败。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就是间接发行。采用间接发行方式,对发行人来说,虽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比较简便,发行风险较小,可以凭借承销机构的销售网络,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所以,公开发行证券一般都是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以上是从学理角度对证券发行方式所作的区分。本条是从监管证券发行的角度对发行方式作的规定。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不允许发行人直接发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虽然属于公开发行,但不需要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行人可以直接发行。 本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依法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因为根据本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行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并采取纠正措施。这就是说,证券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对其承销的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审查,从一个方面保证了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证券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利用证券公司的销售网络和经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成功,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page]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当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本条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这两种方式是证券承销业务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说是法定方式。为了有效地规范证券承销业务,明确在证券承销业务中发行人与证券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对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这一规定表明,在证券代销方式中,证券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的责任是在承销期内尽力销售证券,期限届满时能销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基本上不承担什么风险。相应的,证券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也较少。对发行人来说,自己要承担全部的发行风险,但发行成本较低。在实际中,代销证券的方式适合于一些信誉好、知名度高、比较易于被社会公众接受的大公司的证券。 第二,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购人的承销方式。在证券包销方式中,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是买卖关系,证券公司的责任是按协议购人发行人的全部证券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购人未售出的全部证券,发行风险全部由证券公司承担。与此相对应的是证券公司包销的收益较高,其收益主要来自低价从发行人处买进又以高价向投资者售出所赚取的差额利润。对发行人来说既不必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又能迅速筹集到资金,所以,包销证券是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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