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_2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发明家发明的东西和作家的写的文章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假如有人侵犯我们的著作权,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就让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按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法院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三、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全部内容。假如有人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我们一定及时查看著作权相关法律,向侵权方请求补偿。欢迎咨询诉宁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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